5月10日,有市民在进店消费时,发现该店饮用的“泰山原浆扎啤”味道并不纯正,怀疑存在假冒商标问题,于是当即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5月11日,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调查核实,在该店操作间同时发现了“青岛啤酒”、“泰山原浆”灌(桶)、容器等。
其中,“青岛啤酒”1罐(桶),规格:30L/罐(桶),生产日期:2023年4月30日,生产商:北京青岛啤酒三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西路9号;
另外,在该店吧台上发现酒类价目表及结账单上显示,标有泰山原浆扎啤25元/扎,2023年5月8日至10日共售出泰山原浆扎啤11份,同时发现标有泰山原浆啤酒容器2个,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和5月19日对该店负责人金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4月26日和5月5日在德州振熙酒水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啤酒”3罐(桶),规格:30L/罐(桶),购进价格为:230元/罐,共计690元。
为了出售上述“青岛啤酒”,当事人将“青岛啤酒”通过二氧化碳气体加压灌装到泰山原浆啤酒商标的容器(瓶子)里进行售卖,上述灌装设备及容器(瓶子)是由泰山原浆扎啤代理商提供的。该容器(瓶子)上标有(凸起标识)相关商标。
经查,上述商标是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注册的普通商标,商标名称为“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注册号为20302718,国际分类为32类啤酒饮料,专用权期:2017-07-28 至 2027-07-27。
当事人称一罐(桶)“青岛啤酒”制售20杯鲜扎啤,以泰山原浆扎啤名义出售,售价25元/杯,一共制售了40杯,总计售价1000元。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后,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站了解到,二氧化碳主要在啤酒中起到产生泡沫的作用。传统的啤酒工艺不需要添加二氧化碳,该气体会在发酵过程中自动产生;而扎啤不同于一般啤酒,饮用时需用扎啤机加入食用二氧化碳,使其更加爽口。
但如果使用(非正规用)二氧化碳灌充扎啤,不仅可能会使扎啤的口感风味下降,其所含杂质会残留在啤酒中,产生其他化合物,对健康造成危害。即便是添加了食用二氧化碳的啤酒也需储藏二至三天,使其充分混合后才能进行灌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