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被害人“亡者归来”、杜培武案“真凶落网”引发了社会对刑事司法的一片质疑,司法权威受到强烈冲击。反思近年来发生的冤错案件,证据问题是产生的主要原因,而行政干涉、影响、制度缺陷、破案压力等原因,都要通过证据问题表现出来或者转化为证据问题。因此,要防范刑事错案,关键在于严把证据关,严格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从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笔者探究出以下防范刑事错案的证据审查方法,权当一孔之见。
直觉思维能够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直接把握事物的本质,可以减少思维的时间和空间,使问题得到迅速解决,或为解决问题指明了方向。我国古代“五声听狱讼”,就是直觉判断法在断案中的运用。
例:某镇小卖部发生凶杀案,水泥厂工人李某有重大嫌疑,一个关键证据就是从李某房中搜出的上衣有血迹,灰斗中有带血迹的卫生纸,经DNA鉴定,结论均为死者血迹。归案后一直不承认犯罪的李某最后承认了杀人事实。法庭上,李某含泪辩称自己无罪,并称有罪供述是逼供所得,鉴定结论肯定有错,上衣及卫生纸上的血迹是自己脸上长青春痘后擦上的血。这一情况引起法官注意,直觉告诉他们,李某不是无理狡辩,因为李某言辞恳切而不闪烁其词,目光坚定而不散乱游移。尽管侦查人员斩钉截铁地说:“审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DNA检材系现场提取,绝对不会错”,但法官们慎重研究后,还是决定重新鉴定。戏剧性的结果出现,经重新鉴定后,送检的上衣和卫生纸上的血迹是李某所留,不是死者所留。事后发现,第一次鉴定系法医工作失误,把被害人身上提取的检材当作被告人李某的,把被告人李某的又当作被害人,从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
本案中,法官并没有什么证据可以直接否认权威的DNA鉴定,凭的仅仅是直觉,直觉告诉他该案证据可能出错。凭着直觉的指引,法庭找到了相反的证据,从而防范了一个冤案的发生。
推理是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思维过程。运用逻辑推理,可以甄别一个证据的真伪。如美国前总统林肯在做律师时,为亡友之子小阿姆斯特朗辩护时, 是这样向目击证人福尔逊提问的:
询问到这里,林肯转向对人们说道:“我不得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接着他说“请注意,他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时在月光下看清了被告人的脸,请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晚上11点时,月亮早已下山了,但是,那时月光应该是从西边往东边照,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人脸朝草堆,月光就只能照着他的后脑勺,脸上照不到月光,证人怎么能从二三十米外的草堆处看清被告人的脸呢?如果被告人脸朝西,月光可以照到脸上,但证人在大树东边的草堆后面,那么证人也就根本不可能看到被告人的脸了。”
林肯运用演绎推理里面的“二难推理”,得出一个逻辑互相矛盾的结论,从而证明福尔逊作了虚假陈词。
矛盾排除法。排除矛盾法要求法官在一对自相矛盾的结论中,寻找正当理由,排除其中一个结论,否则,案件本身就不能成立。
如:杀妻案中,有一组证据是相互矛盾的:一是因妻子张在玉患精神病产生厌弃情绪,传言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张在玉失踪的同时,1994年4月11日村里出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女尸,有杀妻嫌疑;另一个相反的证据是村民倪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出现无名女尸后的10月中旬,在姚岭村发现有一名年龄体貌特征与张在玉相似的精神病妇女,该妇女自称走亲戚时迷失方向。
根据矛盾律原则,“无名女尸是张在玉”和后来“群众发现张在玉出现在姚岭村”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证据至少有一个是假的,遗憾的是,办案人员并没认真调查,排除矛盾。
刑事案件据以定案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前提是产生怀疑,提出问题。善于质疑对一位刑事法官而言是一种必备的能力。
如:2008年10月,被告人杨某了一名8岁女孩。据杨某的户籍登记和本人供述,杨某出生于11月,案发时刚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审理中,杨某的父亲突然提出,杨某的户籍登记有误,其实际出生日期为1994年11月,并提交了相关电子证据,据此提出其子无罪的意见。经对该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发现杨某的出生日期于2008年被人为变更为1994年11月这一重要证据。据此,法院对杨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本案中,承办法官对证据突袭的行为产生怀疑,身为杨某之父,对儿子的实际年龄应当了然于胸,但杨某的父亲在侦查阶段和起诉审查阶段,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该行为不符合常理。承办法院将审理思路转移到电子证据的检验鉴定上,果然发现该证据系伪造。
科学求证法。科学求证法是依赖科技手段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它相对于经验判断等方法具有更强的证明力。20世纪90年代初,200个人左右就有一个人的DNA可能吻合,而现在的吻合度已达到4万亿分之一,科技在不断进步,打击犯罪的准确率就更高。三国时期“张举烧猪”是较早的科学求证法。“有妻杀夫,放火烧舍,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诉于官,妻不服。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积薪烧之。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无灰。因验尸,口果无灰也,鞫之,服罪。”活人被烧时,不可避免有烟灰炭未吸入口腔中。张举通过科学试验,证实死者系先杀后烧,使罪犯口服心服。
细节深究法。证据审查需要多听,多看,多想,多调查,从细微之处入手,作深层次的分析解剖,找出案件。多听,就是要听被告人的辩解,听辩护人的辩护,听专家的意见,听当事人的说法,听群众的反映。多看,就是要仔细地看,对比着看,除了看卷宗,还要看视频资料,查看实物证据;多想,就是要想案发场景,想勘查场景,想抓获场景,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想,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想,站在目击证人的角度想;多调查,就是要调查当事人的身份背景,调查与案件关联的气象、水文、时间、事件,调查刑侦手段、实验操作、鉴定过程,注重法庭调查、实地调查、社会调查。
如:某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受肖某指派,于2008年2月1日从家乡某县出发,到深圳龙岗从绰号叫“刀疤”的毒贩手中购得海洛因130余克用于贩卖。虽然肖某供述了该指控的事实,但被告人邓某只承认从肖某处买过毒品,没有替肖某运过毒品。庭审时,针对出租车司机陈述曾于2008年2月1日接送邓某到火车站的证言,邓某矢口否认,称曾经多次租乘该司机的出租车,但2008年2月1没有租过车,并称当时下雪被封了山路,他出不了山。为此,承办法官查阅了当地的气象资料,发现2008年2月1日的前后一个月里,该县正处于严重冰灾时期,停水停电,通讯不畅,公路,铁路全面中断。被告人家在山区,本来就交通不便,冰灾时期更是与世隔绝,加上被告人邓某是个跛子,要到千里之外的深圳运毒,其可能性接近为零。据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邓某运输毒品罪不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解有其合理性。如果法官置若罔闻,没有抓住被告人提供的这一质证细节深入调查,就不能获取当地2008年遭遇冰灾这一特殊背景的气象资料,更不能破解邓某运毒这一伪命题。
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冤假错案,古今皆有,中外共存,从认识规律的角度看,百分之百杜绝错案是不可能实现的。证据是案件的灵魂与关键,审判的本质是判断权。如果每一位法官都能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审查、运用证据,审慎判断、认定案件事实,刑事错案就会减到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