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平台app:2023年甘肃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利侵权篇)

2024-07-16 18:29:49 1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评选了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利侵权篇)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请求人王某是“一种回缩式双钎鼢鼠捕杀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9。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7月10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李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开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支持其主张。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产品是其改进仿制,并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

  经审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涉及鼢鼠捕杀器技术领域,其解决的技术问题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2023年8月1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面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疑难的技术问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咨询专家等方式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准确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优势,具有较强的业务指导性和示范性。

  请求人张某是“一种新型大田滴灌冲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7.9。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4月26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李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一致的产品。经审理,被请求人李某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有安装角铁,而涉案专利罐体内固定安装有角铁,因此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未能全部覆盖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

  2023年5月22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李某未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本案典型之处在于《甘肃省专利条例》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等执法权下放到县级,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

  请求人马某是“校服”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4.5。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8月25日,定西市安定区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某服装店销售的校服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一致,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被控侵权校服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22年9月30日之前就被某小学使用,该服装店早在请求人申请专利之前就在售卖该款校服。

  经审查,被控侵权校服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上无差异,属于相同设计。但2019年5月5日和2019年10月23日某学校组织课间操的新闻报道证明该设计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属于现有设计。2023年10月24日,定西市安定区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某服装店销售的校服不侵犯请求人“校服”外观设计专利权,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本案中,被请求人通过积极举证,提供了现有设计的证明以及自己先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销售被控侵权校服的证明,成功进行了抗辩。

  请求人河北省玉田县某公司是“便携式烧烤炉”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5.6。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临夏市某经销店等13个商铺销售的烧烤炉与涉案专利所用技术相同。2023年3月13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采用分别立案,合并调查的方式进行办理。

  经审查,被控侵权产品左、右提手结构不同于涉案专利,导致其无法将炭架封闭在炭火槽内;被控侵权产品出风口结构、外形不同于涉案专利。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未能全面覆盖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2023年6月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临夏市某经销店等13个商铺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本系列案中,面对权利人一次性请求处理多个市场主体专利侵权的请求,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采用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方式,更有利于快速查清案件事实,统一证据认定和裁量标准,极大地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请求人乌鲁木齐某装饰材料厂是“包装袋(腻子粉)”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2。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9月22日,兰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兰州市某经营部生产、销售的包装袋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一致,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在审理过程中,经兰州市知识产权局主持,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该案。

  2023年10月26日,在兰州市知识产权局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2023年11月13日,上述调解协议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

  本案通过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工作相结合,及时化解纠纷,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合力,开辟了“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实质性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