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22〕4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遏制重特大事故,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将典型案例分批整理推出,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希望对推动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所帮助。
经查实,2017年,福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以丁某某的名义将5#厂房三层共2047平方米出租给徐某,作为晋江某鞋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双方于2017年3月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双方也未另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1年11月26日,晋江某鞋材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鞋底和照射剂经高温烘烤后挥发出可燃气体,在烘烤箱内聚焦,遇电火花引起爆燃,引燃流水线上鞋材、垫布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福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经查实,2017年,福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以丁某某的名义将5#厂房三层共2047平方米出租给徐某,作为晋江某鞋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双方于2017年3月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双方也未另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1年11月26日,晋江某鞋材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鞋底和照射剂经高温烘烤后挥发出可燃气体,在烘烤箱内聚焦,遇电火花引起爆燃,引燃流水线上鞋材、垫布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福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丁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将位于晋江市五里工业区中华路的生产厂房3号楼出租给晋江某彩印有限公司,租赁期限5年,租期从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晋江某彩印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PET醇酯复合油墨等危险化学品,但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防止易燃液体泄漏设施,未设置防爆型强制通风设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而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虽与承租单位有签订了《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此外经查,该公司主要生产拖鞋,为一般工贸行业企业,不属于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某(中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2018年9月,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将位于晋江市五里工业区中华路的生产厂房3号楼出租给晋江某彩印有限公司,租赁期限5年,租期从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晋江某彩印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PET醇酯复合油墨等危险化学品,但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防止易燃液体泄漏设施,未设置防爆型强制通风设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而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与承租单位签订了《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此外经查,蔡某某所经营某(中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拖鞋,为一般工贸行业企业,不属于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据此认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蔡某某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所拥有的厂房主要用于出租,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2020年10月12日,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NO:BR-0(0-0))》,约定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坐落于晋江市龙湖镇梧坑工业区面积为2422平方米的铁皮棚第二格出租给某某(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收费期限为2020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年租金为190000元,并签订有《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等,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对所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记录或相关证据,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所拥有的厂房主要用于出租,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2020年10月12日,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佰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NO:BR-0(0-0))》,约定福建省佰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坐落于晋江市龙湖镇梧坑工业区面积为2422平方米的铁皮棚第二格出租给某某(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收费期限为2020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年租金为190000元,并签订有《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等,但无法提供对所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进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记录或相关证据,许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